地沟油事件还未尘埃落定,近日又爆出江苏如皋一家食品添加剂公司在生产面粉增白剂时加入了石灰粉,含量达30%。公众除了口诛笔伐之外,也无计可施。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目前也未见到启动的迹象。 此前的3月1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发出紧急通知,启动了又一次的应急监查行动,通知中提及,(对)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如果许可证制度真的能够奏效,达到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则也不失为一个合适的监管手段。事实上,在食品安全法中涉及到的几个监管环节上,除已经在实施中的餐饮服务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生产许可证外,正在整合或修订实施的还包括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等等。
将监管措施的重心放在许可证制度上,大概是源于我国工业品监管体系里许可证制度的成效,但以此而下探到食品安全领域,似乎还有可商榷之处。 工业品,因其能够且必须量化生产和供应,而使许可证制度有存在空间,本质上,这是一个可追溯性(产品、厂商、生产环节)的问题:因其需要量化生产,而天然存在进入门槛,这包括需要设立企业、落实技术和生产设施、人员;因其需要量化生产,而需要建立和维护一个尽可能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再进一步,因其售后服务乃至产品责任的处理如召回制度,而要求其产品可以被追溯。这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的问题,一旦庙确定,其他问题自可迎刃而解。所以,如果笔记本出了问题,主管部门自可垂手而治,只需责令厂商直面问题即可。
食品则不然,多数情况下,其本身就不是量化生产的,而且即使在某个环节可以部分实现量化生产,做为其主要原料来源的农畜产品,却不能量化;工业品的缺陷较易被察觉,食品的则较难被发现;而食品即时消费并且保质期较短的情况,进一步降低了产品可追溯性的效果。最后,行业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则诸如一个餐饮服务的许可证,应属于得之既易,失之亦无足惜的情况了。
实际上,在食品安全法中也表示了对此的无奈,第29条即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排除在许可证管理制度之外 ,但他们却是寻常百姓食品消费的一个重要提供者。而到了 农产品 层面,在更早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则只有“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这样的一段宣示了。实际上这也是必然的,我们的整个制度和目前的发展阶段,绝对无法接受和承受一个成本极其高昂的、标准化或产业化生产农产品和食品的产业。
无论如何,如果链条已断,则许可证制度的功效,必然大打折扣。从监管部门的角度,强化许可证制度的意义,还包括明确食品提供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身份。但这样一个定位对于这些提供者而言,恐怕也有“非不为也,不能也”的时候 ,相对于工业品而言,食品还存在一个更为复杂的难题,即对工业品的质量而言,我们更关心其“什么可以有”,而对于食品,我们关心的,却是其“什么不能有”,这样一个难题,也许食品提供者本身就没有能力回答,而就更属于许可证制度彻底无法解决的问题了。既然如此,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着重点,恐怕还需要进一步思量了。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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