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的规定,成都市决定分类分阶段逐步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开始,首先在全市范围的批发市场和中心城区的商场(超市)实行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三类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逐步将实施准入的范围扩大至农贸市场、配送中心和门店,2010年内在全域成都完成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工作。现就实行三类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进入成都市场销售的三类食用农产品,必须具备本批次产品质量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村委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主体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具的产地证明。列入《实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农业部公告第1216号)的,还应出具检疫证书。产地证明可参照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拟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地准出证明参考格式开具。
二、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单位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可作为进入成都市销售三类食用农产品的质量证明。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也可作为产品质量证明。
四、对同一产地一年内连续三次监督抽检出不合格三类食用农产品的,半年内禁止该产地的三类食用农产品进入成都市场销售,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为保证各农民和经销商的利益不受影响,请各地做好相关告知工作,并加强对三类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证明、产品质量证明出具单位的管理,确保各地生产的三类食用农产品顺利进入成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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