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法国旺代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法国旺代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对2009年2月4日及以后启运的来自法国旺代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对2月4目前启运的来自法国旺代省的禽类及其产品经禽流感检测合格方可放行。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进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对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如发现有来自法国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来自法国的非法入境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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