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 | ||
来源:农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6-07-04 |
与工业产品比起来,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有其特殊性。 一方面,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包括农产品产地、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而且大多时效性很强,对全过程的监管比较复杂;另一方面,目前,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部门有农业、质检、卫生、环保、发改委、商务、工商管理、食品药品管理、标准委、认监委等十余个部门。这种多个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导致多年来执法主体缺失,监管权限不明,监管效率低下,部门之间管理重复、错位、脱节、空白等情况共存,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机制。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借鉴国外大多数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农情的实际,明确了政府统一领导、农业主管部门监管为主、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强调农业主管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责无旁贷义务的同时,还明确了与其他部门职能的衔接配合,如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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