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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食品安全 成都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提交人大审议

监控食品安全 成都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提交人大审议


日期:2005-08-04 来源:华西都市报 作者:简文敏 陈丽颖 何川


  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消除“餐桌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成都市日前起草制定了《成都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8月2日,该草案正式提交成都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草案分六章,从适用范围、生产监管、销售监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涉及面之广、涉及的问题之细,堪称该市近年来相关立法之最。有关人大代表认为,此草案从调查、起草到送审,充分体现了成都市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视。相信草案经过法定程序,将在审议中进一步完善,并将于近期出台。

  第一关·生产关

  查“出身”肉菜建档案

  草案要求,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生产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今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就可以对照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布局规划,对生产场所进行选址。

  ■环境控制

  草案对环境控制采取刚性规定———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生产市场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废气,或倾倒、填埋含有毒物质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固体废弃物。

  禁止在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未经依法许可的以及国家和地方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生产建档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建立生产档案,并至少保留两年。该档案里将记载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名称、有效成分、生产企业、登记证号、批号、使用日期、用法和用量,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及防治、检疫等情况,以及收获、屠宰、捕捞日期等,即便出现问题也能快速查找,以便寻出“病因”。

  ■包装标签

  食用农产品包装或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产品等级、保质期、食用方法等。动物产品包装要加封检疫验讫标志。

  禁止伪造产地、冒用检疫验讫标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关·标志关

  无公害农产品标牌生产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可以向有关机构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认定,经过审定后,可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立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标牌。

  禁止未经认定设置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产地标牌。

  第三关·销售关

  农产品将实行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草案,成都市将实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经质量安全检测、检验和检疫,合格的准予入市经营。

  ■销售规定

  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当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

  对于销售环节中的“交互平台”,草案对开办食用农产品市场者的义务予以严格规定。相关批发市场、超市和集贸市场的开办者,必须对进入本市场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负管理责任,配备专职、兼职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和追溯机制等。

  第四关·检查关

  成都将定期通报质量安全

  草案明确规定,成都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并组织实施。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

  草案规定,成都市将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例行监测制度,建立市级适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通报和公告制度。市农业行政部门将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

  第五关·问责关

  监管人员玩忽职守将入狱

  根据草案,违反规定销售国家、地方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将由农业行政部门没收其产品并作无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1-5倍的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食品生产中添加和滥用上述违禁品的,将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保鲜、防腐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农业行政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监督封存、销毁,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两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草案还对违反产品认证责任、市场准入责任、市场开办者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重大事故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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